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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摄影: 审核: 作者: 责任编辑:8890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9日 00:00 浏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中南大武院董字(200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经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会使用效率与办学效益,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按本办法进行财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接受法定单位检查与监督。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鄹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在进行学院各项改革中,必须保证各项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学院财力集中,提高调控能力,在规划学院事业发展和建设时必须考虑学院财力的承受范围,量入为出,尽量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领导应依法领导会计工作,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学院财务管理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为一级财务机构,在董事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

    l、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全院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收入分配制度;

    2、负责全院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

    3、对院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领导和指导二级财务的财会业务:

    4、负责院内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全院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6、管理全院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

    7、对学院的全体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学院的财务管理水平;

8、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八条  学院根据财会业务的需要,在相应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第九条  学院财务处根据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填制、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

第十条  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少列或不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虚列、少列或隐瞒收入,收入不及时入账;

    3、随意改变费用开支标准或计算方法;

    4、随意调整结余及利润的汁算、分配方法。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有权对各部门的日常财务管理实施检查,有权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其他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搞好本部门的财务工作。财务处应审核各项费用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拒绝和制止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开支行为。并有权利和义务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帐务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设置总分类科目、明细分类科目,使用财政部统一的会计编码,二级、三级科目根据本院的需要而设置。

第十三条  本院使用电脑记帐。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该按国家有关要求,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经办人更正、补充;对有明显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处理。

第十五条  出纳、会计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把关。出纳和会计分开管理印鉴,出纳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管理现金;会计管理账簿、核算资料和收款收据,不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经复核后的记帐凭证及时登记帐簿,定期进行记帐凭证汇总,登记总帐,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不得违背操作程序。所有会计帐簿应于次月五日前全部登记完毕并结出各帐户余额。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等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在编制前,应将财务报告期的会计事项处理完毕,进行帐帐、帐款、帐实核对,按规定进行财产清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院实行综合财务管理,对预算内外收入实行统筹安排,保证学院预算的计划性、统一性和完整性。在安排预算支出时,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不搞超出学院综分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二十条  学院预算先由各单位提出预算建议数,由财务处汇总编制,经院长审查,报院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后,按阶段下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预算和各部门预算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突破,个别特殊悄况需增加经费,必须由使用部门另行写出专题报告,经学院领导集体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1、各级补助收入,包括伙食补贴,学生奖学金等补助收入。

2、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3、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是院内唯一的收入主体,学院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院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私设财务账户,私自聘用财务人员,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院收入。学院各项收入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员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收费、收入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全院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院实际需要统一印刷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1、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报财务处后经有关院领导批准再报物价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收费许可证。

    2、必须领取使用财务处规定的收费收据,亮证收费。

    3、各项收费都必须先交财务处结算入帐,未经批准,收费部门不得预支,更不能隐瞒截留或私分挪用,违者要追究部门领导人和经办人的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l、事业支出,即学院丌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会、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保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2、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丌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5、董事会拟定的其他支出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类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财务处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严格经费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坚持董事长“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包干经费支出管理实行经费使用折制度,一般应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审批。

支出按部门预算的明细项目进行分指标控制并凭经费使用折办理借款和报销。各部门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经费管理内部制约制度,明确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并各自对所签批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新建项目资金投入、租赁、承包,凡涉及学院经费、设施和设备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报财务处初步审查后提交院务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外签定合同,凡涉及学院经费、土地、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相关负责人签字,并交财务处合同正本一份存档,以便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外,其余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帐户。银行帐户的设立情况必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及暂付款。每年进行一次清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院所有资产的管理,保证财产的完整和安全,是学院各级领导、各业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学院财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按年度预算管理,严格进行验收、领用及建帐立卡工作。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严格审批程序:一般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或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同意后,由院务会批准核销。

第三十四条  严格采购招标制度,做到货比三家,价廉质优。各部门凡购置设备须向资产管理处报资产采购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并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招标。因特殊原因未经资产管理处采购的物品,须先到资产管理处上账,由分管资产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经董事长审批后方给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  利用房舍、场地、物资设备对外开展社会服务,经院务会批准后,按学院规定收取补偿费。经批准用学院资产丌办第三产业或经济实体,主管部门要组织评估,核定固定资产价值,办理产:权鲞记手续,并作为学院资本金投入。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统一纳入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规定转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八章  结余分配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院可供分配的结余(经营收支结余和事业收支结余),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年度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改善学院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关专门用途的资金。根据国家规定设置:设备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各项专用基金的核算按规定的来源渠道,在财务处进入帐户后按照专款专用,先提后取,单独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九章  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凡院产投资,借贷款项,重大商务合同,由学院组织审计论证,报院务会审批,重大商务合同通过法定程序,取得法律保障。院办企业等经济实体的经济责任人的变动,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院董事会讨论通过之同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学院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部分,自本办法施行之同起作废。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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